臺中縣地方稅務局表示:
租稅罰法的意義、種類與適用原則簡述如下:
目前分類:稽徵程序/罰則 (66)
- Dec 23 Thu 2010 09:01
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之處置原則?
- Dec 10 Fri 2010 17:33
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除遭補稅外,科處罰鍰 (2010/12/8)
由於綜合所得稅是採取累進稅率課稅,所得越高者須繳納較多稅捐,因此常有高所得者利用子女、親朋好友名義分散個人所得,藉以規避適用較高之稅率。殊不知如經查獲除補稅處罰外,還有可能吃上官司。
- Dec 10 Fri 2010 16:41
開立發票未依規定記載 小心被罰 (2010/12/10
- Dec 09 Thu 2010 09:43
稽徵機關查獲違章漏稅之事證明確,於裁罰前得不給予陳述意見 (2010/12/8)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申報,納稅義務人對申報內容應盡審查核對之責,如未就實際所得予以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違章漏稅之事證,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依行政罰法第42條第6款規定,於裁罰前得不給予受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未收到扣繳憑單,而未就實際所得申報,嗣經查獲違章漏稅,因事證明確,將逕依規定處罰。
- Mar 23 Tue 2010 10:29
營業人申請停業、註銷登記時,當期營業稅應依規定時限申報
新聞提要:營業人申請停業、註銷登記時,當期營業稅應依規定時限申報
- Mar 22 Mon 2010 14:44
營利事業因故無法繼續營業,應立即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並記得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 Feb 09 Tue 2010 09:49
向使用發票營利事業進貨,僅取得普通收據作為憑證,如未提出扣抵,要不要處罰?又處罰金額有無最高金額之限制?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司法院釋字第252號解釋意旨,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謂「依法」,係指依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之規定而言。據此,營利事業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之規定,自他人取得憑證,縱使未提出扣抵其銷項稅額,仍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4條之違法行為。
- Dec 17 Thu 2009 13:49
未依法保存憑證,於裁處前或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相當證明,可以免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保存憑證總額處5%罰鍰。但依據司法院釋字第642號解釋,營業人如果能在國稅局進行裁處或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相當證明者,就沒有違背保存憑證的義務,可以免罰。
- Nov 06 Fri 2009 14:31
1年內經查獲短漏開發票達3次以上者應累計違章次數與執行停業處分
- Nov 05 Thu 2009 10:40
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部分條文
財政部表示,考量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部分條文涉及行為罰或漏稅罰之修正,納稅義務人違章情節輕微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2規定,得減輕或免予處罰之條件及程度須配合修正,以資衡平,財政部爰擬具「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以下簡稱減罰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集相關單位討論後,函請行政院核定,將於近日發布實施。
- Aug 25 Tue 2009 14:38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如無應納稅額,仍應處罰,惟公司組織罰鍰最高為9萬元
- Aug 04 Tue 2009 16:11
使用媒體或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如登錄錯誤情節輕微,可減輕或免予處罰
該局指出,上揭因登錄錯誤,致短漏報稅額者,係依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予以減輕或免予處罰。財政部業於98年6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4930號令修正相關內容如下:
- Aug 03 Mon 2009 11:28
公司銷售貨物與客戶並開立二聯式發票,如該客戶同樣是營業人身分者,那麼公司開立發票行為涉有違法情事嗎
該所進一步表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早已明文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以期建立進銷貨資料之管理與運用,防止銷貨商壓低價格開立發票與進貨商匿報進貨逃漏稅,促進公平賦稅。因此,只要買受人是使用統一發票或查定課徵之營業人身分者,銷售人均應依法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收執。
- Jul 24 Fri 2009 16:10
統一發票遺失了怎麼辦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營業人詢問統一發票遺失應如何補救?或空白未開立發票遺失又該如何處理?
- Jul 09 Thu 2009 10:46
各項稅捐逾期繳納依法應法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期
- Jul 07 Tue 2009 17:32
提起行政救濟應注意當事人是否適格
- Jul 06 Mon 2009 10:23
適用減輕裁罰倍數之規定,除補繳稅款外,仍應承諾違章事實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倘經查獲,只要於稅捐稽徵機關裁罰處分前,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承諾違章事實並繳清罰鍰者,即可適用減輕處罰之規定。
該局近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於進貨時,常因一時不察而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縱能證明確有進貨之實,然因屬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除依法應補稅外,仍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
- Jun 30 Tue 2009 15:25
未提行政救濟之欠稅追索期最長達15年
該局舉例說明,繳款書記載繳納期間或展延繳納期間末日為98年6月10日,徵收期間屆滿日為103年6月10日,倘納稅義務人未繳納欠稅,而稅捐稽徵機關於103年6月10日前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行政執行處得執行至108年6月10日,如行政執行處於108年6月10日前已有通知納稅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為其他必要之陳述或開始調查程序但仍未執行終結者,執行期間可延長至113年6月9日,因此,未經行政救濟之欠稅,其追索期最長達15年。納稅義務人切勿以為稅捐徵收期間僅5年,而欲藉由期間經過規避稅捐繳納,於執行期間屆滿前,一旦財產經查獲而遭行政執行處扣押或拍賣,恐將造成財產或名譽上更大損失。
- Jun 26 Fri 2009 09:01
分公司欠稅應限制總公司負責人出境
- Jun 24 Wed 2009 16:55
稅捐稽徵機關限制出境期限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