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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日商在日前無預警宣佈關閉台灣生產線,隨即聲稱將依相關規定發放員工的資遣費、預告工資,該等給付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且所得人亦需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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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時間:2009/3/12 下午 04:59:29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

  內政部為避免替代役役男及其家屬未熟知國民年金保險相關法令,特別於內政部網站(www.moi.gov.tw/dsa/)設置相關訊息供查訊,並設置洽詢專線02-33437113、02-33437193。市府社會處配合內政部宣導分送宣導單張,並請替代役社會役服勤處所協助宣導所屬役男有關國民年金保險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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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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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08/12/5
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社會保險制度,其保費計收與給付內容均各不相同,但都由勞工保險局承辦。失業給付係屬就業保險之給付項目,依據就業保險法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乃指被保險人於參加就業保險期間,依法繳納就業保險保險費之保險年資而言,與勞工保險之保險年資無關。是以,被保險人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後,僅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其起算點為領滿當次再就業加保生效之日,且再就業加保滿1年以上再次發生非自願離職事故,如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仍得再次請領失業給付,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就業保險年資重行起算。至就業保險年資之重行起算,並不會影響被保險人老年給付時勞保年資之計算,未來被保險人退休時如符合勞保老年給付之請領規定,仍依法享有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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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給付免納所得稅

《賦稅》2009/2/10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行政院主計處97年12月暨全年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97年平均失業人數為45萬人,較96年增加3萬1千人;平均失業率為4.14%,較96年上升0.23個百分點,失業民眾如符合規定,可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惟領取失業給付是否應納所得稅?

北區國稅局指出,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就業保險法係將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失業給付採單獨立法,其給付項目包括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等4項,民眾依就業保險法領取之失業給付,屬勞工保險給付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有關勞工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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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期間工資或基於對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所加發之款項課稅疑義?

《賦稅》2009/2/23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及同法第17條規定給付之資遣費,是否應列入員工年度薪資所得另退休時公司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等因素之考量所加發之款項應否課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3年8月9日台財稅第831604301號函釋規定,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規定給付勞工預告期間之工資,兼具資遣費性質。另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凡個人所領取之資遣費係屬退職所得,應依所得稅法對退職所得「定額免稅」規定計算課稅所得金額,超過定額免稅部分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又財政部89年2月2日台財稅第0880451483號函釋規定,事業、團體及組織員工退職時,除領取一次或分期退職所得外,另領取事業、團體及組織基於退職員工在職期間之辛勞與貢獻等因素之考量所加發之款項,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規定之退職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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