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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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補繳稅款所加計利息可列報利息支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常接獲營利事業詢問自動補報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是否可列報利息支出。
該局說明,現行稅法有關加計利息之規定,屬使用金錢成本之對價,應屬營利事業負擔之成本費用,得以費用列支
,爰於106年1月3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以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自動補報繳納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100萬元,及補繳稅款所加計利息1,625元,該公司補繳之利息1,625元得列報利息支出。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上開修正可列報利息支出之規定,適用於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 
(聯絡人:信義分局張課長;電話2720-1599分機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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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並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始得主張免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然若財產借與他人係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縱屬無償,仍應依前開規定,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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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佣金支出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提示雙方契約,或其他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以憑核實認定。至有無支付佣金之必要,仍以代理人或代理商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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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與員工訂立合約,利用員工自有機動車輛供業務之用,經約定由營利事業支付之汽油費、修繕費、停車費、過橋費等費用,得核實認列為該營利事業之營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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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收受定金之一方有沒收定金之收入,即屬其他所得,至於該定金有無實際損害可以扣除,應由該取得定金所得者負舉證責任,此見解已於99年4月列為最高行政法院判例(97年判字第101號)。

  該局說明,前揭判例以甲君經國稅局查獲某年度漏報沒收乙君之定金所得1千萬元,除補徵稅額3百餘萬元外,並處以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該筆因乙君違約而沒收之定金,雖源自其出售砂石交易契約之定金,惟其已支付土方開採權利金等費用計1千6百餘萬元,其性質當然係沒收違約定金之對應成本損失,故實際並無所得為由,提起行政救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以其1千6百餘萬元之成本,理應由甲君就其實際開採砂石出售收入時(可售予非乙君之第三人)列報為其成本,核與本件因乙君違約而沒收之定金間,並無必然之因果關係,又依國人一般交易習慣,定金為損害賠償額之預定,此屬司法上當事人訂有定金約定之效果,於公法上尚無從因當事人有上開約定而得免除證明其實際損害數額之責任,遂判決甲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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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計算99年度暫繳稅額時,應以其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課稅所得額,按17%之稅率及120,000元之起徵額所計算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99年6月15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5條及第126條,明訂營利事業所得稅改採單一稅率17%、起徵額調增為120,000元,並自99年度起適用。營利事業99年度暫繳稅額如仍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以98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政府調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稅利益,將延緩至營利事業辦理99年度結算申報時(100年5月)方能享有。財政部特發布解釋,使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與結算申報適用之稅率一致,以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調降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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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事務所陳小姐詢問:其客戶是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死亡是否要辦理清決算申報,其存貨及固定資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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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取得小規模營利事業出具之普通收據,其全年累計金額以當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製造費用及營業費用之總額千分之30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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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短期有價證券,按成本與時價孰低之估價規定,其跌價損失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唯其回升利益,應列為未分配盈餘之加項。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95年度始實施,其94年度以前之跌價損失,在95年度以後回升者,是否應列為計算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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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經濟本體發展主要是以貿易為主,在面臨國際競爭壓力下,外銷業務更是突破困境的重要推手。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在面對全球不景氣問題時,可能因進貨廠商的倒閉、破產而無法收回公司的帳款,致發生呆帳情形。又進貨廠商因屬國外,在追索債權將面臨鉅額訴訟費用及官司時間的延宕,造成公司資金調度困難,進而影響其正常營運。因此如何避免公司的重大衝擊又可達到減輕稅務負擔,將是公司最急迫追求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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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除應檢附雙方簽訂的佣金合約及結匯證明書或銀行匯付、轉付等支付證明外,還有哪些要注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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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訂有盈餘分派之方法者,董事會於每營業年度終了,應依據已生效之公司章程(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編造上年度盈餘分派議案,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交監察人查核,備置公司供股東查閱,並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後,據以分派上年度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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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何計算應納稅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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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不動產,不得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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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採曆年制會計年度之營利事業,應於98年9月1日起至98年9月30日止,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符合下列規定之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者,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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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屬獨立的法人組織,其資金若與經營者、股東等個人的資金不分,或有相互流用的情形,將涉有被設算公司利息收入,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情事;惟若遭侵占並依法提起訴訟者,可不予計算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防杜公司將其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損及公司資金調度及營運利益之情形,所得稅法已於98年5月27日增訂公布第24條之3,規定公司資金遭挪用或貸與他人未收取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換言之,公司的錢只要放在經營者或股東處,都要依法設算利息繳稅,但如遭侵占,且依法提出訴訟,證明不是公司默許,和公司無關就可以不必設算利息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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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持有債券之利息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1之規定計算利息收入,其依規定之扣繳率計算之稅額,得自營利事對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應按債券持有期間,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該項利息收入依扣繳率計算之稅額,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其持有之債券如於二付息日間進行交易,有關債券之實際持有期間、利息所得及扣繳稅額等,均可依帳載紀錄核實計算及認定,惟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設帳記載,始得認列利息所得及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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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訊) 北區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分攤其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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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員工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列為薪資。而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故財政部已核釋勞工平日加班支領的加班費,每月加班總時數在46小時以內,且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之加班金額,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之加班支領的加班費,未逾8小時之部分,且加班費在規定金額內支領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內,全部享有免稅優惠,但超過8小時之部分,仍應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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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在國內體育事業蓬勃發展之時,企業者出錢贊助球隊,一方面可大打企業形象及知名度,一方面可藉由球隊與球迷及企業間彼此對運動風氣的凝聚;非但如此,在稅法上亦有鼓勵營利事業捐贈體育事業之款項,可列報為費用,且不受金額限制,可說是他項節稅方式的一項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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