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投資抵減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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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日審查修正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其主要內容為: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7年內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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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於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營利事業有經核准抵減之設備或技術,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未作自用、變更安裝地點或變更使用目的等未符合各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等情事,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倘有類此情形者,儘速向國稅局自動更正申報並補繳稅款。


  為避免營利事業不諳租稅減免相關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遭查帳補稅,特別彙整以往查核發現營利事業因未合法使用經核准抵減之設備或技術遭致補稅並加計利息之案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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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因應景氣、振興經濟,經濟部工業局訂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業經行政院於98年5月27日發布,傳統製造業可再循92年模式,再度享受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5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優惠,對業者真是一大利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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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為求分工績效,常會將產品之部分產製過程委託其他營利事業加工,不過,適用五年免稅優惠的廠商必須特別注意,因為委外加工比率的高低會直接影響免稅所得額的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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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由於專利法第1條所揭示之立法目的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與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之立法目的所重者在於促進產業升級,並不盡相同,公司取得專利權,不當然即有前揭條例抵減稅額之適用,仍必須有從事相關產業升級之研究發展計畫,並符合「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其審查要點之規定,始得據以抵減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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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於90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者無論其何時取得完成證明,均應遵循行為時據以准許之法令無適用新獎勵辦法之餘地


  該局轄內某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免稅所得92,705,883元,該局初查以其係適用90年2月20日發布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新獎勵辦法),按90年12月27日發布之獎勵辦法免稅所得計算要點第12點第2 項規定,重新計算其免稅產品銷貨金額為572,190,596 元,核定其免稅所得為70,892,714元。該公司主張其係於92年12月22日始經財政部核准適用5年免稅,程序未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已變更,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規定「從新從優原則」之適用,應按90年12月27日發布之獎勵辦法規定,將其自行銷售依其經核准之投資計畫完成之設計所產製之產品所得納入免稅範圍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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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專供研究發展用的機器設備,若已適用研發投抵,就不能當作生產機器,其生產所得不能計入五年免稅所得的適用範圍。公司如有重複計算研發投抵及五年免稅的情形,將剔除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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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政府為加速景氣復甦,促進民間投資,針對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於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者,提供5年免稅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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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之伙食費,其每人每月在新臺幣1千8百元限額內,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不適用抵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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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將非屬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之費用列報抵減應納稅額。
該局近來於查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某公司列報研究與發展支出-消耗性器材900萬元,經查核相關帳冊憑證時發現,其中有210餘萬元係屬消耗性器材之維修費用,因修繕費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之適用範圍,依規定否准投資抵減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所稱「具有完整進、領料紀錄,並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互勾稽,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之費用」,係指專供研究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三項,非屬上述三項之費用(例如:文具用品、交際費、旅費、修繕費、水電費、郵電費…等),均無投資抵減之適用。期末已請領而尚未耗用之消耗性器材、原材料及樣品應轉為期末盤存,亦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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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計算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規定之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銷售進口貨物所產生之所得非屬獎勵範圍。
  該局查核某經營電子零組件製造之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公司增資計畫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自95年度開始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該公司列報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7千餘萬元,惟就免稅產品產製流程及銷售相關資料查核,發現其列報屬獎勵免稅產品銷售收入6億餘萬元,其中有2億5千餘萬元係直接由大陸地區之子公司產製後進口並直接銷售,而非由該公司產製,該部分之收入為買賣貨物所得,非屬獎勵減免範圍,經調減免稅銷售收入後,重行核算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為4千8百萬元,調整補稅約6百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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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人員之伙食費,其每人每月在新臺幣1千8百元限額內,屬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指出,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薪資支出之認定以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之範圍為準。依同準則第88條第2款第1目規定,營利事業提供員工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伙食費代金,在每人每月新臺幣1千8百元限額內,得核實認定其伙食費並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故公司研究發展單位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伙食費,依上開準則規定列支者,非屬同準則第71條規定之薪資支出,自不得納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薪資之範圍;惟如公司列支員工之伙食費超過上開限額部分經轉列薪資支出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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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10
基於鼓勵公司持續投入研發領域,以積極提升企業競爭力,政府祭出研發投抵的優惠措施。不過,值得特別注意的是,並不是公司研發單位的所有費用支出都可以拿來申請抵稅,例如修繕費、旅費、水電費等就不屬於研發投抵的適用範圍。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家科技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消耗性器材支出500餘萬元,經國稅局核對相關帳冊憑證後發現,其中200餘萬元係屬消耗性器材之維修費用,因「修繕費」非屬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抵稅範圍,該局最後仍否准修繕費適用研發投抵,共剔除抵減稅額60餘萬元,要求該公司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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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16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已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以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全新儀器設備之購置成本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稅款,若該等設備於購置之次日起三年內,有轉借、出租、轉售、退貨、報廢或變更原使用目的情形時,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已抵減之所得稅款並加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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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專業研究人員之薪資不得列報投資抵減

《賦稅》2009/2/17
政府為鼓勵公司從事新產品、新技術等方面的研究發展,促進國內產業升級,提昇國際競爭力,因此對公司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符合規定者,准以固定比率享受抵稅優惠,惟要特別注意其中非屬專業研究人員的薪資,不能享受抵稅優惠。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規定,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係指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包括研究發展單位之主管及該單位內直接參與研發專案進行之各階段主管在內。但研究發展單位之其他行政、助理、市場調查、統計及管制人員及其主管,則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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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免稅所得計算之相關規定

《賦稅》2009/2/1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計算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規定之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注意銷售進口貨物所產生之所得非屬獎勵範圍。
該局查核某經營電子零組件製造之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公司增資計畫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自95年度開始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該公司列報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7千餘萬元,惟就免稅產品產製流程及銷售相關資料查核,發現其列報屬獎勵免稅產品銷售收入6億餘萬元,其中有2億5千餘萬元係直接由大陸地區之子公司產製後進口並直接銷售,而非由該公司產製,該部分之收入為買賣貨物所得,非屬獎勵減免範圍,經調減免稅銷售收入後,重行核算合於獎勵規定之免稅所得為4千8百萬元,調整補稅約6百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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