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扣繳須知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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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顧主聘僱在一課稅年度內未居住滿183天之員工(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其薪資所得之扣繳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視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分別適用18%或6%之扣繳率,故基本工資調漲,非居住者薪資適用6%低稅率者之範圍將隨之調整(17880*1.5倍=26820),全月給付總額超過26,820則適用18%之扣繳率。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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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0.12.09台財稅字第09900417190號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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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邇來國內機關團體陸續向該部洽詢營利事業或團體會員繳納會費,應否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問題。該部經審慎研析後,於99年12月24日核釋,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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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民許先生來電詢問,其100年1月將領取年終獎金6萬元,會不會先被公司扣繳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與「薪資所得扣繳辦法」部分條文已經修正,自100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未依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其薪資扣繳率由全月給付總額之6%降為5%;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之扣繳率也由6%降為5%,且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薪資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現行為68,501元),免予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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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作業已經結束,常接到扣繳單位詢問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未申報扣繳憑單相關罰則問題,該局提出以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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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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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8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已於2月1日截止,近來常有扣繳單位來電詢問,已經辦理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現在發現申報錯誤要如何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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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於98年10月9日發布解釋函,規範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關「薪資所得」扣繳事宜,此亦為聘有外籍員工之企業單位最為關心的焦點,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外僑朋友及扣繳單位注意,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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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信託行為受託人及代理申報業者,自99年1月1日起辦理扣繳業務,請確實依照財政部新頒訂99年度分離課稅所得扣繳憑單及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格式詳實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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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為解決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各項來源所得認定爭議,業於98年9月3日發布「所得稅法第八條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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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中秋節將至,員工收到公司或職工福利委員會發給之獎金或實物禮品,均需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其所得類別因發放單位不同有不同的規定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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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以非即期支票給付應扣繳範圍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即支票到期日),依法扣繳所得稅。個人應於該支票所載發票日所載年度計入綜合所得總額;惟如其屆期向銀行提示未獲兌現,依收付實現原則,可俟實際清償時,列為清償年度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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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公司陳小姐來電詢問:分公司申請營利事業歇業(註銷)登記經核准,是否要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規定,隨時就已扣繳稅款,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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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接獲公司行號或職工福利委員會電話詢問,舉辦摸彩活動,發給中獎人的獎金或獎品,應否扣繳所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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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短漏報屬應扣繳之課稅所得,其漏稅額計算之基準,係以調查基準日前業經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始得減除短漏所得扣繳憑單上之扣繳稅款;否則即不得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被查獲於給付員工薪資時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嗣該公司之負責人即扣繳義務人依稽徵機關通知補繳應扣繳稅額並補報扣繳憑單,稽徵機關依扣繳憑單金額歸課所得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計算漏稅額時並未減除扣繳憑單上所載之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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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5/2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李君向該局提出檢舉,聲稱○○有限公司95年度向其租屋乙棟,每月租金40,000元並代為扣繳稅款4,000元,年租金收入480,000元李君並已誠實申報,惟○○有限公司交付予李君之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卻記載為200,000元,扣繳稅額記載為0元,損及其納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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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8/9/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有營利事業詢問,因員工執行職務受傷就醫,由營利事業給付國內醫院或診所之醫藥費,是否應填報該醫院或診所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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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4/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發現部分扣繳單位填寫扣繳稅額為「零」的各類所得或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要求受理情形發生,究竟扣繳稅額為「零」,是否要填報繳款書?該局特別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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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19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8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之薪資所得,得視全月給付總額按20%或6%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另須開具扣繳憑單,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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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A公司91年度以「顧問服務費」名義給付一定金額予美商B公司,該A公司負責人甲君未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之20﹪扣繳率扣繳稅款,經該局查獲後,乃責令甲君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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