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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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某公司之移轉訂價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與國外關係企業,所產生之應收帳款已逾122天遲未收回,而銷售貨物與其他非關係企業,所產生之應收帳款約33日即可收取,經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進行檢測,結果顯示與關係企業之延期收款未符合常規,報經財政部核准,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按營業常規調增該公司利息收入及全年所得額1,498,102元,已由公司繳納應補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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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1/19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某營利事業詢問有關營利事業得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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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從事受控交易之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原則上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如:企業綜覽、組織結構、受控交易之彙總資料、移轉訂價報告、關係報告書及其他影響移轉訂價之文件等文據。惟營利事業相互間如因特殊市場或經濟因素所致而有同準則第3條第8款第3目至第5目規定之情形,但確無實質控制或從屬關係者,得於辦理該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前提示足資證明之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確認,免除適用備妥上開文據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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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免予事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無需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特定對象

《賦稅》2009/2/10
  高雄市○○公司會計陳小姐詢問:營利事業與那些特定之營利事業交易,得免再向稽徵機關申請確認無需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等文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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