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98.5.2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員工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列為薪資。而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故財政部已核釋勞工平日加班支領的加班費,每月加班總時數在46小時以內,且符合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之加班金額,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之加班支領的加班費,
未逾8小時之部分,且加班費在規定金額內支領者,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內,全部享有免稅優惠,但超過8小時之部分,仍應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範圍。

   
舉例來說,甲因工作需要,415日以前平日加班時數計30小時,另於419日及26日二個星期日照常到公司皆加班12小時,則甲4月分全月總加班時數計算方式如下:

 

平日加班時數

假日加班時數

假日加班之

全部時數

不計入46小時

總時數之加班時數

必須計入46小時

總時數之加班時數

415

30

 

 

 

419

 

12

8

4

426

 

12

8

4

4月分

加班

總時數

小計

30

 

 

8

合計

38

 

如上表所示,甲4月分全月加班時數為38小時,不超過46小時,故甲的加班費享有全額免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郭科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1202

彙總編號:98051204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3)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