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98.5.2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員工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的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免列為薪資。而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故財政部已核釋勞工平日加班支領的加班費,每月加班總時數在46小時以內,且符合上開勞動基準法規定發給之加班金額,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至於勞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之加班支領的加班費,未逾8小時之部分,且加班費在規定金額內支領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內,全部享有免稅優惠,但超過8小時之部分,仍應計入每月加班總時數46小時範圍。
舉例來說,甲因工作需要,4月15日以前平日加班時數計30小時,另於4月19日及26日二個星期日照常到公司皆加班12小時,則甲4月分全月總加班時數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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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加班時數 |
假日加班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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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加班之 全部時數 |
不計入46小時 總時數之加班時數 |
必須計入46小時 總時數之加班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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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前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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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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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8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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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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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8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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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分 加班 總時數 |
小計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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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合計 |
38 |
如上表所示,甲4月分全月加班時數為38小時,不超過46小時,故甲的加班費享有全額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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