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網路跨境交易活動日漸蓬勃,不少國內營利事業為拓展事業,常透過Facebook(設籍愛爾蘭)等社群網站登載廣告,此等外國營利事業如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其收取之報酬應由我國營利事業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該局說明,「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及所得稅規範」第3點規定,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利用網路提供社群廣告服務予我國營利事業所收取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我國營利事業應於給付報酬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指出,如果是跟Facebook直接往來的話,每個月會收到Facebook寄到信箱的費用明細,統計上一個月的廣告費用,於扣繳20%的稅款並辦理扣繳憑單申報後,只需電匯80%的廣告費給Facebook。舉例來說,若上一個月的廣告費是100萬元,扣繳20萬元(100萬元×20%)的稅款並做扣繳憑單申報後,只需電匯80萬元(100萬元×80%)的廣告費給Facebook。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給付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各類所得,除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並應依限申報扣繳憑單,以免受罰。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劉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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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舉辦臨時性銷售活動收取款項時,應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舉辦臨時性活動,如有娛樂性質售票收取費用者,應依娛樂稅法第2條、第8條及第10條規定,於舉辦前向稅捐稽徵處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如符合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2條規定之範圍,得向文化部就其文化勞務或銷售收入申請免徵營業稅或減輕娛樂稅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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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進項稅額得否提出扣抵?
該局說明,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所明定。至
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之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為財政部75年4月15日
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所明釋。
因融資租賃實際上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與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無異,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前揭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反之,營業人若非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汽車載運員工上下班,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除依前揭規定不得扣抵外,其有關之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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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房屋,倘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漏開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於法定申報期限前查獲者,除補稅及處罰外,尚可能遭受停業處分。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銷售房屋,於105年5月1日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買受人所有時,漏開統一發票,經稽徵機關於同年6月9日即法定申報期限(同年7月15日)前查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前段規定,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之稅額,核處5倍以下罰鍰。A公司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原先即擬於「貸款撥款日」(同年6月18日)開立統一發票,且確實於該日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事後亦將系爭銷售額於同年7月15日合併於當期(105年5、6月期)銷售額辦理申報,絕無查獲始補開之情事云云,惟查系爭房屋已於同年5月1日辦理移轉登記完畢,其不動產之所有權既已移轉,則銷售貨物行為業已完成,不論是否已收取貨款,A公司即應於「移轉登記日」(同年5月1日)開立統一發票,其主張核無足採,經復查駁回在案。
該局強調,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注意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漏開情形,除補稅及處罰外,倘經稽徵機關於1年內查獲短漏開立統一發票達3次時,尚可能遭核處停止營業之處分,致商譽受損,不可不慎!
(聯絡人:法務一科陳稽核;電話2311-3711分機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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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nowtaxes on February 13th, 2008
許多納稅義務人對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規定不甚瞭解,以致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而對多所抱怨,造成徵納雙方之困擾。
納稅人列報常發生之錯誤情形歸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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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8條規定,將財產無償借與他人使用者,應由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並經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並依公證法之規定辦竣公證,始得主張免依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然若財產借與他人係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縱屬無償,仍應依前開規定,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第二課,電話:04-25291040轉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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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近日查獲小規模營業人原登記營業項目為冷飲店,卻擅自經營開放加盟之業務,涉嫌違章漏稅,除應補徵稅款外,還要遭受處罰。
該分局說明,依財政部81年2月28日台財稅第810756713號函規定,小規模營業人擅自擴大營業項目,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除應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以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外,有關該項被查獲未包括於原查定銷售額內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另按同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補稅處罰。
該分局指出,無論營業人係屬小規模營業人或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經營登記營業項目以外之業務,涉及漏稅,皆應補稅送罰。因此提醒營業人應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並如實申報銷售額,否則被查獲,除應補徵稅款外,還要遭受處罰。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新聞:豐原分局鄭美玲 聯絡電話:25291040分機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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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顧主聘僱在一課稅年度內未居住滿183天之員工(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其薪資所得之扣繳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視其全月薪資給付總額是否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分別適用18%或6%之扣繳率,故基本工資調漲,非居住者薪資適用6%低稅率者之範圍將隨之調整(17880*1.5倍=26820),全月給付總額超過26,820則適用18%之扣繳率。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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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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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2010.11.11 台財稅字第09904129070號 |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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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稅款徵收期間時,應扣除暫緩行期間疑義 |
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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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納稅義務人就本稅依法提起復查及訴願,並按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繳納半數或提供相當擔保,嗣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案件,於計算該項稅款徵收期間時,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規定扣除同法第39條暫緩執行之期間,應計算至稅捐稽徵機關依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所訂繳納期限屆滿日。 二、本部91年3月25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870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原依該函規定計算徵收期間,因扣除30日滯納期間而未逾徵收期間並移送執行,迄本令發布日止仍繫屬行政執行機關之尚未徵起稅款,屬已逾徵收期間,應予註銷。但本令發布前已徵起稅款,不受本令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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