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吸引臺商回臺投資,增加臺商資金回流意願,經濟部於98年2月2日修正發布「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及第11點,臺商經主動陳報並回臺投資者,將可以最低罰鍰5萬元方式補辦許可。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