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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吸引臺商回臺投資,增加臺商資金回流意願,經濟部於98年2月2日修正發布「違法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裁罰基準(下稱裁罰基準)」第3點及第11點,臺商經主動陳報並回臺投資者,將可以最低罰鍰5萬元方式補辦許可。

  本次修正裁罰基準第11點增訂第1項,凡未經許可赴大陸投資之臺商,如其投資或技術合作之產品或經營項目經主管機關公告列為一般類,經主動向主管機關陳報並回臺投資者,不論其赴大陸投資之時間點與投資金額,一律處以最低罰鍰新台幣5萬元,此項措施無時間限制。若臺商於97年3月10日以前未經許可赴大陸地區投資,經主動向主管機關陳報但未回臺投資者,則適用第11點第2項標準計算罰鍰,即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在2,000萬美元以下者,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超過2,000萬美元,未達1億美元者,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1億美元以上者,個案處理。

  另外,97年3月10日之後未經許可赴大陸地區投者,如不符合裁罰基準第11點之規定,則須適用裁罰基準第3點採累進式之方式計算罰鍰。但採取該累進式計算方式,相較於裁罰基準第11點,裁罰之金額顯然過重,為減輕廠商的負擔,本次配合修正裁罰基準第3點,提高計算級距之金額並降低計算罰鍰之比例,計算之結果將與現行裁罰基準第11點相近。計算之標準如下:

一、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未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以新臺幣五萬元計之。

二、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超過新臺幣一億元、未超過新臺幣五億元部分,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之百分之○‧一計之。

三、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超過新臺幣五億元、未超過新臺幣十五億元部分,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之百分之○‧五計之。

四、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超過新臺幣十五億元部分,以投資金額或技術合作價值之百分之一計之。

  經濟部投審會強調,此次再度調降裁罰基準,配合一系列具體的政策優惠措施,將可吸引臺商更積極選擇回臺尋求新的發展機會並深耕臺灣。修正條文可上該會網站下載(www.moeaic.gov.tw 進入「最新消息」),洽詢電話:02-3343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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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 裁罰基準-對照表.doc
  裁罰基準第3點及第11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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