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關務 (10)
- Sep 02 Thu 2010 16:29
財政部配合區域營運中心運作 簡化轉口貨物通關程序 (2010/9/1)
- Oct 29 Thu 2009 13:27
海關放寬船舶飛機專用物料免檢附出口報單之限額為10萬元
關於名稱部分,本「注意事項」所規範之實質內容為處理國際船舶需用各類物品(除專用物料、船員食用品及船員自用國內外菸酒外,尚包括船舶及船員需用新臺幣等)向海關申請驗放之作業規定,爰將原名稱「海關處理輪船公司申請船舶用品及船舶日用品注意事項」修正為「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俾符實際。
為配合實務需要及簡化作業程序,將輪船公司或船舶日用品供應商於申辦船舶專用物料時,各業者使用之「物品清單」、「准單」及「供應船舶用品、日用品申報表」3者合併,並修正表格名稱為「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表格內另增加「海關核准章戳及日期」欄位。
- Sep 08 Tue 2009 15:20
自即日起進口、出口、轉運及保稅等貨物,免另行向海關申請押運
為落實押運便捷化作業、簡化通關作業表單,對於經海關核定或電腦抽中押運之進口、出口、轉運及保稅等貨物,關稅總局業已函知各關稅局,自即日起,憑報單或准單之放行通知所附帶之條件辦理押運,免另行填具押運申請書,以資簡化。
- Aug 25 Tue 2009 17:17
外銷廠商申請外銷品沖退原料稅無最低金額限制
該總局稱,此項優惠措施施行4個月來,申請退稅案件計達3百餘件,申退金額已逾新臺幣2千3百餘萬元。關稅總局呼籲所有符合條件之外銷廠商把握良機,儘速申辦。廠商如有沖退稅疑義,請向海關查詢,服務電話:02-25505500轉2533分機。
- Apr 10 Fri 2009 10:45
外銷品進口原料營業稅自行具結記帳額度上限核給規定自99年1月1日實施
- Apr 02 Thu 2009 09:43
財政部公布外銷品出口退稅無最低金額限制
《關稅》2009/3/30
財政部關政司表示,外銷品出口退稅制度可實質降低業者營運成本,降低業者接單門檻,進而帶動外人投資與勞動人口的增加,提升出口競爭力,考量我國產業主要以進口原料加工製造,且關鍵零組件多數仰賴進口,值此國內景氣受全球金融風暴影響之特殊情況,廠商普遍經營艱困,希望能省則省,財政部於是秉持「該退的儘量退,提供出口商更多誘因」之原則,同時參酌各國退稅制度,除已於今年2月中旬檢具歷年已取消退稅之貨品項目清單,函請農工產業主管機關就是否恢復退稅表示意見外,並積極就現行有關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FOB價格百分之ㄧ以下者不予退稅之規定進行檢討。
- Apr 02 Thu 2009 09:36
進口菸酒申請報廢監毀退稅,請記得先向關稅局申辦相關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書
《賦稅》2009/3/30
- Mar 07 Sat 2009 09:58
台北關稅局籲請入境旅客攜帶菸酒進口之相關規定
《關稅》2009/3/5
該局指出,依據「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規定,入境旅客攜帶免稅菸酒數量,限酒類1公升(不限瓶數),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但以年滿20歲之成年為限。旅客如攜帶超逾免稅範圍之菸酒,應向海關誠實申報,並選擇經由紅線(應申報檯)通關;若超過酒類5公升(不限瓶數,但攜帶未開放進口之大陸地區酒類限量1公升),捲菸5條(1,000支)、雪茄125支或菸絲5磅等限量者,並應檢附財政部核發之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影本或財政部同意文件,始准報驗進口。換言之,旅客攜帶菸酒入境,除酒1公升、菸1條可免申報且免稅外,另酒4公升、菸4條應申報並完稅進口,超逾前開限量部分,另應檢附上開核准文件,否則不得進口,需辦理退運國外。
該局表示,旅客攜帶超量菸酒入境,匿未申報或規避檢查經查獲者,將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有明顯帶貨營利行為者,尚須依菸酒管理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該局除籲請民眾遵守外,並請航空公司及免稅商店、旅行業等業者配合法令宣導,以免旅客觸法而權益受損。如民眾有任何疑問,可電洽該局稽查組免付費專線:0800-311-006,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 Feb 25 Wed 2009 16:17
展覽品進出口通關,應填具申請書及物品清表
展覽品進出口通關,應填具申請書及物品清表
《關稅》2009/2/13
依據關稅法第52條規定,進口供展覽之物品於進口之翌日起6個月內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另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展覽物品係指為舉辦展覽會供公開展示用之物品,且經提供有關證明文件經海關審核相符者。海關為辦理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已訂頒「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作業要點」,明定業者辦理展覽物品進口時,應依該作業要點所附格式,填具「展覽物品進口申請書」及「進口展覽物品清單」,於進口前或進口時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經核准者方能以納稅辦法代碼「73」繳押進口,並於限期內原貨退運出口後,申請退還押金,達到免稅目的。又依據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5條規定,運往國外之展覽物品擬原貨復運進口者,於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牌名、規格及數量等,並聲明在規定期限內仍將原貨復運進口。
該局表示,相關申請文件之空白表格可至財政部關稅總局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mp.asp)/法令規章/關務法規(依業務性質分類)/稅款優待/展覽物品進出口通關作業要點/附件下載區,點選下載或列印。如有相關作業疑義,請電洽該局進口組服務電話:(03)3834161分機214,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 Feb 25 Wed 2009 14:48
公司與分公司及本公司申設2家以上工廠報運兩批以上貨物售予國外同一買受人」之出口通關程序
公司與分公司及本公司申設2家以上工廠報運兩批以上貨物售予國外同一買受人」之出口通關程序
《關稅》2009/2/25
高雄關稅局表示,簡化該出口通關程序後,設有分公司及2家以上工廠之業者,可先行將兩批以上之出口貨物併裝入櫃,不需分批進倉待放行後再合併裝櫃,除可節省業者成本及通關時間外,又可避免貨物因裝卸或運送而遭受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