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總局表示,據業者反映,目前部分關稅局辦理押運作業時,除憑報單或准單之放行通知所附帶之條件辦理押運外,另須事先填妥書面申請書,向海關稽查單位提出申請,方能辦理押運,不但費時不經濟,徒增營運成本,且無法落實節能減碳及無紙化之目標。
為落實押運便捷化作業、簡化通關作業表單,對於經海關核定或電腦抽中押運之進口、出口、轉運及保稅等貨物,關稅總局業已函知各關稅局,自即日起,憑報單或准單之放行通知所附帶之條件辦理押運,免另行填具押運申請書,以資簡化。
關稅總局稱,海關派員押運作業,原則上採報單或准單隨到隨辦方式辦理,倘遇有緊急或長途押運案件,海關亦均優先派員押運,俾提供最快速之服務,以縮短進出口貨物之通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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