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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局最近常接獲營業人詢問跨越不同稽徵機關轄區辦理活動,應否於營業活動所在地辦理營業登記?及該如何申報繳納營業稅?

  舉辦活動者若屬已辦理營業登記者,而其在營業登記所在地以外地區辦理表演、展售及比賽等活動,銷售票券收取代價,基於簡化稽徵及便民服務之考量,應由辦理活動之營業人向其登記地之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納營業稅。若為未辦營業登記之事業、機關、團體等舉辦臨時性活動,並對外銷售票券,收取代價者,則應由辦理活動之事業、機關、團體等向其辦理活動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由該稽徵機關按其申報之銷售額,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現行5%)計算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就其應納稅額發單課徵。

  本局進一步指出,如果是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等,主辦(演出)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活動,其應納之營業稅,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規定稅率(1%),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本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本局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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