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個人綜合所得稅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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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nowtaxes on February 13th, 2008

許多納稅義務人對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規定不甚瞭解,以致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而對多所抱怨,造成徵納雙方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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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100)年5月份辦理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調高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調降部分稅率,這項節省民眾荷包的好消息,南區國稅局報給您知!

該局表示,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適用的課稅級距已調整,並調降低所得者稅率,最低三級所得稅率分別由6﹪、13﹪、21﹪降為5﹪、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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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如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間,不具僱傭關係,由業務員獨立招攬並自負盈虧,公司亦未提供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退休金等員工權益保障者,其依招攬業績計算而自保險公司領取之佣金收入,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按減除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保險業務員如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可依財政部核定一般經紀人之費用率計算其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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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黃金價格迭創新高,許多民眾紛紛詢問個人投資買賣黃金,其相關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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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96年度將其房屋無償供A公司設籍使用,該局乃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甲君租賃收入10萬2千餘元,並補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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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有關「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之核認,除須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尚須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規定之家長家屬關係及第1123條第3項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規定。如納稅義務人係顧念親情,而資助部分資金以協助度過生活難關,尚非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仍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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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訊)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發生勞工職業災害的事例常有所聞,為使職業災害死亡之勞工家屬或因職業災害受傷害的勞工,獲得慰助,紓緩其災後身心上的困頓,各級政府多有制定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補助制度,而該等慰助金核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所以不必列入當年度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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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林先生來電詢問,他多年前與友人各出資50萬元成立一家有限公司,而友人兒子因金融風暴遭裁員,為幫助其子創業,友人以65萬元價購其持有的股份,試問上述股權交易是否須繳交證券交易稅,該項交易所得應否列入綜合所得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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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訊)近年有越來越多個人選擇以投資外國貨幣,賺取匯兌價差的方式來理財,究竟匯兌所產生之收益,應否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投資外幣所賺取之匯兌收益屬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應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外幣存款之收益來源有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本金所衍生的利息所得,另一部分是因存入和提出時點不同,匯率波動所產生之匯兌收益。利息所得部分,銀行會主動寄發扣繳憑單給存戶憑以申報所得稅,此部分每一申報戶一年可以享有新臺幣27萬元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至於匯兌價差部分,銀行並不會寄發扣繳憑單,致民眾誤以為匯兌收益不用申報課稅,而漏報該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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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訊)龜山呂小姐來電詢問,日前收到96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繳款書,亦如期繳清稅款,請問是否還可以辦理增列扶養親屬?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經國稅局核定補徵稅款並繳清後,始申請增列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扶養親屬,國稅局將重核其應納稅額,如有溢繳稅款准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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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列報交際費支出時,除應取得合法憑證並與業務有關外,還須注意相關限額規定。執行業務者全年列支之交際費總額,不得超過各業別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交際費限額比例,超列部分將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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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海外所得課徵基本稅額
疑義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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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98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納稅義務人於報稅期間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參與網路報稅之20家金融憑證,透過申報程式自行上網下載或親自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查詢所得資料作為申報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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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邱局長政茂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自5月1日展開,該局就納稅義務人以往申報常見的錯誤及違章情形,整理出來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因一時疏忽而被補稅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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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承包工程時,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除須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外,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1項規定,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指出,轄內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於84至86年間承攬乙君等人房屋工程,致漏報銷售額887萬餘元,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甲君並未設置帳簿,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全年所得額124萬餘元。惟甲君主張應先扣除材料費與工資,不應逕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及已逾核課期間云云,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日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甲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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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以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嗣後再處分所取得之抵押物時,再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即拍賣價款)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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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廢止中華民國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其配偶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仍繼續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可由配偶於翌年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可全額減除。否則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應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換算減除。惟如有薪資所得者,其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可以全數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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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律師事務所支付聘僱律師加入公會之入會費,係屬員工個人行為之費用,應由個人負擔,該費用縱使是由事務所支付,惟因非屬執行業務之直接必要費用,不得列報為執行業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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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邇來有民眾來電詢問,個人出租自用住宅之外牆供懸掛廣告或出租土地供樹立廣告招牌,是否均可比照一般房屋出租,以其租賃收入減除43%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金額申報租賃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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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佃農承租之土地,因政府徵收而終止租約,由土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規定給予佃農之補償費,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之變動所得,應以該補償費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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