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林先生來電詢問,他多年前與友人各出資50萬元成立一家有限公司,而友人兒子因金融風暴遭裁員,為幫助其子創業,友人以65萬元價購其持有的股份,試問上述股權交易是否須繳交證券交易稅,該項交易所得應否列入綜合所得申報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或出資額時所出具之「股份轉讓證書」或「股份過戶書」,並非表彰一定價值之權利憑證,而受讓該等書證者,僅發生向出讓人請求讓與該等書證所表彰價值之債權請求權,屬債權憑據之一種,非屬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2項及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所稱得視為有價證券之權利證書或憑證,故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之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林先生於公司成立出資額50萬元,嗣後以65萬元售出該股份,差額15萬元為財產交易所得,應列為出售年度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切勿以買賣有價證券之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漏未就上述交易利得據實申報,而遭受國稅局補稅並處罰,國稅局再次呼籲,未發行股票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股份屬財產交易,有交易所得時,記得一定要申報所得稅喔。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郭科長
  聯絡電話:(06)2223111轉1220
  彙總編號:981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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