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by nowtaxes on February 13th, 2008

許多納稅義務人對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規定不甚瞭解,以致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而對多所抱怨,造成徵納雙方之困擾。

納稅人列報常發生之錯誤情形歸納如下:

  1. 有數戶房屋之借款利息加總列報扣除。
  2. 購買自用住宅辦妥借款後,戶籍遷出並出租。
  3. 購買自用住宅辦妥借款後,因個人理財而增貸資金用以購買股票、債券等之借款利息。
  4. 購買自用住宅設定最高抵押金額,例如在1000萬元最高限額內,隨時可貸可還;而最初購買自用住宅借款僅250萬元,其餘借款係其他用途,卻列報全部借款利息。
  5. 列報純屬修繕貸款、消費性貸款之利息。
  6. 因貸款銀行變動,轉貸他銀行,每次轉貸時借款金額均增加,而列報全額利息。
  7. 購屋借款利息金額超過30萬元,全部列報扣除。
  8. 購屋借款利息未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政府為減輕購置自用住宅者之稅負,在所得稅法規定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得於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即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30萬元為限。

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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