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承包工程時,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除須補徵營業稅及罰鍰外,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仍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3條第1項規定,提示有關各種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其未提示者,稽徵機關得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

  該局指出,轄內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於84至86年間承攬乙君等人房屋工程,致漏報銷售額887萬餘元,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甲君並未設置帳簿,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全年所得額124萬餘元。惟甲君主張應先扣除材料費與工資,不應逕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及已逾核課期間云云,循序提起行政救濟,日前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甲君敗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甲君並未設置帳簿,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並未違反租稅法定主義,另甲君未辦理8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課期間為7年,本件該局於91年度核定8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足見並無核課逾期情事,遂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呼籲個人承包工程仍應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並依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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