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個人綜合所得稅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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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縣布袋鎮蔡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葬在布袋鎮海邊的縣立公墓,因地層下陷嚴重,墳墓都已泡水了,年初經縣政府協助遷移,並領取2萬元遷移補償費,請問該補償費是否屬於所得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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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戴小姐問:
  本人小孩利用今年暑假到英國遊學,其繳交寄宿家庭之住宿費可否列舉申報租金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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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林君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捐贈予寺廟之捐贈扣除額,原核以該筆捐贈有買賣行為對價關係,未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乃否准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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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健康檢查費用是否可以在個人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及行政機關員工,其服務單位每二年補助一次之健康檢查補助費用,是否須與綜合所得總額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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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詢問關於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之認定情形,為避免該聯合執業或合夥經營之認定發生疑義,致使業者無所適從,該局特訂定「執行業務者聯合執業或其他所得者合夥經營之所得認定原則」,以便徵納雙方共同依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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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稽徵作業及便民服務,鼓勵執行業務所得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誠實記帳申報,該局已修訂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結算申報案件書面審核要點,本次除增訂不動產估價師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為20%外,並依司法院97年4月3日釋字第640號解釋,將原書面審核要點第7點『適用書面審查案件每年得抽查10%,並就其帳簿文據等有關資料查核認定之』規定,修訂為「適用本要點之申報案件,若涉有匿報、短(漏)報、申報異常或經檢舉等情事,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30條及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10條規定,調閱帳簿文據等相關資料核實認定所得額。如有漏報所得,應依法處罰。」,且於今年5月份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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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益彩券銷售之課稅方式,依公益彩券之經銷商甲、乙兩類區分,甲類經銷商是銷售傳統型或立即型彩券,由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低收入單親家庭經營,因不是採營利事業組織型態經營,其銷售彩券的所得,應併計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乙類經銷商是銷售電腦型彩券,採獨資、合夥或公司組織型態的營利事業經營,屬按查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之獨資或合夥組織的乙類經銷商,得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而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盈餘總額,並由獨資事業主或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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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郭先生問:太太獨資經營1家小規模營利事業,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如何計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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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8.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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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5/22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陳君93年度綜合所得稅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新臺幣140,000元,該局以陳君及其配偶當年度並未設籍於該址,與購屋借款利息扣除之要件不合,乃否准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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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5/2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誠實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切勿有漏報或短報所得之情事,短漏報所得經查獲,除補稅外,依法將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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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5/22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財團法人醫院對遺體器官及組織捐贈者家屬提供之醫療補助款可參照財政部88年7月23日台財稅第881928507號函規定免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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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5/2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從98年5月1日至98年6月1日(5月31日適逢假日順延)止,都可申報,請儘早辦理,以免最後幾天的排隊擁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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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5/22
(臺中訊)97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自本年5月1日起至6月1日止,惟截至本(5)月17日止,尚有約8成納稅義務人尚未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呼籲為節省時間與奔波,應選擇快速又方便的金融憑證或自然人憑證辦理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


因有納稅義務人對金融憑證與自然人憑證感到混淆,中區國稅局特加以詳細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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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5/1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漫畫、編劇及演講鐘點費收入,全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依上開規定,稿費、版稅、樂譜、作曲、漫畫、編劇及演講鐘點費等收入免納所得稅之金額係按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同一申報戶之配偶、受扶養親屬之個人分別核算,而非以申報戶為計算單位。【#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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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5/14
  (本報訊)高雄市王先生詢問:其97年金錢借予他人,因債務人倒閉並經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和解致數百萬元未獲清償,並取有證明文件,該項未獲清償之損失能否自申報所得扣除或列為財產交易損失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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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5/14

  (本報訊)高雄市許先生詢問:其97年因開車擦撞他人重傷,經法院和解賠償車禍受傷人共計50餘萬元,該筆損失已檢具警察局報案核備、法院和解筆錄及支付證明等相關資料,申報所得稅能否自綜合所得總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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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5/1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雄市林先生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後,子女繼承股票所領取之股利是否要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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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5/14
  (本報訊)高雄市郭先生詢問:其97年遭受竊盜損失黃金、珠寶及其他財物,價值共計30餘萬元,該筆損失已檢具損失清單向警察局報案核備,本年度能否自綜合所得總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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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5/14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據反映部分雇主因不諳規定,誤將免稅加班費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該局針對加班費徵免所得稅規定特予說明,俾正確適用。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16713號函規定,公私營事業員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另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述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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