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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5/22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財團法人醫院對遺體器官及組織捐贈者家屬提供之醫療補助款可參照財政部88年7月23日台財稅第881928507號函規定免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某醫藥學院依該校「自願捐獻遺體供醫學教學與研究處理準則」第5條規定,給付自願捐獻遺體家屬之慰問金,經財政部准參照該部88年7月23日台財稅第881928507號函釋,免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納稅義務人,醫院對遺體器官及組織捐贈者之醫療補助,不論該補助係由醫療費用扣除(減免)或醫療費用先全額給付補助款事後再致贈,均係對遺體器官及組織捐贈者醫療費用之減免;考量其捐贈目的係為恢復人體器官之功能或挽救生命,是有關醫院給付自願捐獻遺體家屬之醫療補助款可參照財政部88年7月23日台財稅第881928507號函釋意旨免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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