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5/2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李君向該局提出檢舉,聲稱○○有限公司95年度向其租屋乙棟,每月租金40,000元並代為扣繳稅款4,000元,年租金收入480,000元李君並已誠實申報,惟○○有限公司交付予李君之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卻記載為200,000元,扣繳稅額記載為0元,損及其納稅權益。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義務人於支付各類應稅所得時,除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外,負有代扣繳稅款之義務,同時應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之報繳期限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前揭檢舉案件經該局深入查核,發現扣繳義務人(即公司負責人)支付租金時確有按規定代扣稅款,惟未依規定繳入國庫,除已依規定向扣繳義務人追徵稅款外,又因侵占稅款事證確鑿,該局並將扣繳義務人以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2條規定移送偵辦刑責;至「已扣未繳」之稅款,納稅義務人李君仍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扣抵或退還之。

  該局呼籲扣繳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法第42條規定,扣繳義務人侵占已扣繳之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請扣繳義務人切勿心存僥倖致誤蹈法網。【#283】

新聞稿提供單位: 法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 詹秋霞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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