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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5/14
  (本報訊)高雄市郭先生詢問:其97年遭受竊盜損失黃金、珠寶及其他財物,價值共計30餘萬元,該筆損失已檢具損失清單向警察局報案核備,本年度能否自綜合所得總額扣除?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遭受竊盜損失,雖已檢具損失清單向警察局或派出所報案核備有案,但因其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之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等6項列舉扣除項目,及第3目規定之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特別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殘障特別扣除、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等5項特別扣除項目,故不得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扣除。【#228】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筠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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