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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5/1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雄市林先生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後,子女繼承股票所領取之股利是否要申報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這可分為兩部分來說明;
  一、 如該繼承之股票股利發放除權(息)基準日係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繼承人雖於死亡後領取,該股利仍屬於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同原股票課徵遺產稅

  二、 如該繼承之股票股利發放除權(息)基準日係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該股利於繼承事實發生後所領取,依財政部67年10月05日台財稅第36761號函規定,該股利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之遺產。

  該局呼籲,納稅人當年度如有繼承股票,領取股利,該股利究竟是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或屬繼承人之所得,應先查明確定該股利發放除權(息)基準日後,即可依上開原則申報繳稅。【#229】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筠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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