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高雄市戴小姐問:
  本人小孩利用今年暑假到英國遊學,其繳交寄宿家庭之住宿費可否列舉申報租金支出?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的6小目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可列報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以新台幣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故小孩利用寒、暑假到國外遊學,因不在中華民國「境內」,其繳交寄宿家庭之住宿費是不可以列舉申報租金支出。【#357】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劉窈伶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5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