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購買法者,得將收購公司收購成本超過可辨認資產之公平價值扣除承擔之負債後淨額部分,列為商譽,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列報攤折費用;因合併而取得之可辦認資產與承擔之負債,應按公平價值衡量,而其中所謂「公平價值」係以「收購日」為基準,或依據獨立專家之估價報告,或參考資產於收購價格分攤期間出售之價格,逐項就有價證券、應收款項、存貨廠房與設備、可辨認無形資產、其他資產、應付帳款與票據、長期負債及其他應付債務等,按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5號規定分別予以衡量。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查核甲公司9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列報其與乙公司合併而取得商譽之攤折費用,惟查有關被收購公司資產負債之評價,僅依被收購公司於合併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帳面價值作為評價,並未對取得之之可辨認資產及承擔之負債之公平價值與收購成本為逐項衡量並計算商譽,僅援引財務報表之帳面數字,亦無法提供其取得系爭商譽價值之評估資料供核,其僅提供自行編製合併商譽評估報告,亦無獨立專家之估價報告等資料,尚難認定其有出價取得商譽之事實,乃否准認列商譽攤折費用,並予以補稅。

  該局表示,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採購買法者,列報因合併而取得商譽之攤折費用,需有取得系爭商譽價值之評估資料(例:取得獨立專家之估價報告),或參考資產於收購價格分攤期間出售之價格,逐項就有價證券、應收款項、存貨廠房與設備、可辨認無形資產、其他資產、應付帳款與票據、長期負債及其他應付債務等,按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25號企業合併-購買法之會計處理規定分別予以衡量,以資證明有出價取得商譽之事實及其價值,方可於稅法上認列商譽之攤折費用。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溫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74
  彙總編號:9807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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