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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邱小姐來電詢問:其於今年5月初代收乙份其任職公司之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稅單限繳日期為5月15日星期五,因故遲至5月18日星期一到代收稅款銀行繳款,而被加徵滯納金,甚感疑惑,來電詢問滯納金如何計算。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其繳納截止日期適逢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分別舉例如下:


例1:繳納截止日期為星期四:星期五、星期六,免加徵滯納金,星期日、下星期一已逾2日,應加徴1﹪。(餘均類推)

例2:繳納截止日期為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免加徵滯納金,下星期一、星期二已逾2日,應加徴1﹪。

例3:繳納截止日期為星期六、星期日,則順延至下星期一:星期二及星期三未逾2日,免徵滯納金,星期四、星期五已逾2日,應加徴1﹪。

例4:繳納截止日期逄例假日則順延1天:假設繳納截止日為星期四,該日為例假日,則繳納截止日順延1天至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未逾2日,免加徵滯納金,下星期一、星期二已逾2日,應加徴1﹪。

【359】新聞稿提供單位:鼓山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黃金鼎
聯絡電話:(07)5215258分機6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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