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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5/14
  (本報訊)高雄市王先生詢問:其97年金錢借予他人,因債務人倒閉並經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和解致數百萬元未獲清償,並取有證明文件,該項未獲清償之損失能否自申報所得扣除或列為財產交易損失自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借貸金錢未獲清償之損失,因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之財產交易損失,雖取有證明文件,仍不得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

  國稅局說,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財產交易損失,依同法第9條規定,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損失。因此金錢借貸未獲清償所造成之損失,尚非該目所稱財產交易損失。未獲償之本金,亦不得在已實現之利息所得中扣除。
【#232】

新聞稿提供單位:資料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筠珍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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