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郭先生問:太太獨資經營1家小規模營利事業,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如何計算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小規模營利事業資本主,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記得申報「營利所得」,該營利所得可利用每3個月查定課徵之核定稅額繳款書備註欄銷售額加總,得出全年銷售額後,乘以當年度該行業代號適用之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通常為6﹪),即為應申報之營利所得。

  舉例說明:甲君獨資經營1家服裝批發行,每3個月1期營業稅4,500元,核定之銷售額為45萬元,故該年度核定之銷售額為45萬元×4=180萬元,其行業代號 4552-11,97年度擴大書面審核之純益率為6﹪,其綜合所得稅應申報之營利所得為180萬×6﹪=108,000元。【#170】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陳慧霞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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