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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健康檢查費用是否可以在個人綜合所得稅中列舉扣除?及行政機關員工,其服務單位每二年補助一次之健康檢查補助費用,是否須與綜合所得總額合併申報。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為瞭解自己身體狀況所為之一般性健康檢查,與醫療行為無關,不可於個人綜合所得稅之醫藥費項下列舉扣除。惟若經醫生建議為醫療需要,所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得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申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該局又表示: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由服務單位支領或給付之健康檢查費係屬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之薪資所得,依法應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上開健康檢查費用雖係檢據限額補助,給付單位仍應將補助金額列併全年薪資所得申報扣(免)繳憑單。【#248】

新聞稿提供單位: 苓雅稽徵所 職稱: 稅務員 姓名: 邱勤英
聯絡電話:(07)3302058 分機6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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