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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5/1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漫畫、編劇及演講鐘點費收入,全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者,得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執行業務所得。依上開規定,稿費、版稅、樂譜、作曲、漫畫、編劇及演講鐘點費等收入免納所得稅之金額係按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同一申報戶之配偶、受扶養親屬之個人分別核算,而非以申報戶為計算單位。【#225】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勇成 聯絡電話:(07)8123746轉6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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