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為簡化稽徵作業及便民服務,鼓勵執行業務所得及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養護療養院所等業者誠實記帳申報,該局已修訂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結算申報案件書面審核要點,本次除增訂不動產估價師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為20%外,並依司法院97年4月3日釋字第640號解釋,將原書面審核要點第7點『適用書面審查案件每年得抽查10%,並就其帳簿文據等有關資料查核認定之』規定,修訂為「適用本要點之申報案件,若涉有匿報、短(漏)報、申報異常或經檢舉等情事,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30條及所得稅法第103條、第110條規定,調閱帳簿文據等相關資料核實認定所得額。如有漏報所得,應依法處罰。」,且於今年5月份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起適用。

  國稅局同時指出,適用97年度之書面審核案件,除應依法設帳、記載並保存憑證,及按時辦理結算申報申報外,凡符合下列項目之一,且申報業務收入與該局蒐集資料相符或雖有不符,惟相差在50萬元以下或占全部業務收入10%以下,並自願將差額直接加計所得者,准予書面審核


一、申報或自行調整之所得額占業務收入比率(以下稱純益率)達下列標準以上者:律師、地政士(含未具資格者)及保險經紀人35﹪、會計師及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或未具會計師資格,辦理工商登記等業務者25﹪、建築師、商標專利代理人、技師、不動產估價師、中西醫(不含牙醫)及托育中心(安親班)20﹪、牙醫為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者20﹪、為非健保局特約醫療院所者30﹪、引水人65﹪、補習班及駕訓班18﹪、幼稚園及托兒所15﹪、養護及療養院所15﹪(依「護理機構設置標準」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設立之機構12﹪)。

二、適用「前3年平均純益率」核定者:(本項新修訂)
1、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適用:
(1)申報或自行調整之純益率達前3年度核定平均純益率以上者。但純益率未達6%之年度,不併計平均值。
(2)申報收入達1億元,其前3年度經查帳核定之純益率與申報之純益率相差不及1%者,雖前3年度核定平均純益率低於6%,仍得適用本要點。

2、全年度收入總額較上年度增加50%以上,且增加金額達1千萬元以上者,不予適用本要
點。

三、其他所得者申報或自行調整業務收入在300萬元以下,且申報或自行調整之純
益率在10%以上者。

四、執行業務者申報或自行調整業務收入在300萬元以下,且申報或自行調整之純益率達第1款各業別純益率標準1/2以上者。

 

  國稅局又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純益率如符合該要點所訂標準,原則上得免調帳查核,逕以書面審查核定,上述各業別適用之書面審查純益率標準,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ak.gov.tw(首頁/法規總覽/作業規定 /綜合所得稅/「執行業務暨其他所得結算申報案件書面審核要點」)項下,自行參考運用。
該局最後籲請本年度有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者,如欲依本書面審核要點申報,則須特別注意應符合之條件,以確保自身權益。【#277】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謝美惠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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