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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雄市楠梓區黃先生著急的問:好不容易統一發票中獎,才逾規定領獎期限1天,可不可以領獎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為防止逃漏稅,掌握稅源及促進統一發票之推行,財政部爰訂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但提醒消費者下列10種情形之統一發票是不能兌獎的:

1.統一發票的收執聯沒有依規定載明金額或金額不符或未加蓋開立發票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者。

2.統一發票收執聯破損不全或填載模糊不清、無法辨認。這種發票還有補救的方法,只要經開立發票的營業人證明其收執聯與存根聯所記載事項相符,經查明無誤,即可恢復兌獎資格。

3.統一發票收執聯載明的買受人經塗改者。

4.統一發票交易金額記載為零者(通常記載為提貨券或禮券)。

5.已註明作廢的統一發票。

6.適用營業稅法第7條規定的零稅率發票。

7.依規定按日彙開的統一發票。

8.業者因漏開統一發票,經查獲後再補開之發票。

9.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的統一發票。

10.逾規定領獎期限,沒有領取獎金的中獎發票。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消費者,購物消費時除要記得索取統一發票,領獎規定也要注意,方利己又可裕國。【#294】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余麗慧 聯絡電話:(07)3522491分機5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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