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個人綜合所得稅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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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7
(桃園訊)龜山鄉王小姐問:我在97年度結婚,若選擇與配偶分別申報,登記在配偶名下房屋,由本人借款所支付之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是否可以列舉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之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該局進一步指出,個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當年度辦理結算申報。若納稅義務人於97年度結婚,選擇與配偶分別申報,其配偶購屋之借款利息無法列舉為當年度扣除額,如果想要列舉扣除該購屋借款利息,就必須選擇與配偶合併申報。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前可以試算最有利之方式,選擇與配偶分別或合併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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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8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無償從公司獲取之財產,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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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3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未發行股票的股權或未經簽證而發行的股票,非屬證券交易,而是屬於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並表示:公司發行股票,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必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的發行登記機構簽證,才算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邇來查獲數起案件,民眾買賣未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權、或未經公司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的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的股票,誤認係屬證券交易而繳納證券交易稅,致漏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呼籲:買賣未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權或未經簽證而發行的股票,非屬證券交易,其交易所得核屬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應於財產交易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納稅義務人詳加辨別,以免漏報,事後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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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3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發現納稅義務人A君於95年間買受坐落×地號土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取得違約金,A君漏未申報併課95年度綜合所得稅,致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個人買受土地,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而受領之違約金,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其他所得。至於代出賣人繳納地價稅、田賦及工程受益費等屬於取得土地之費用,與所取得之違約金並無關係,不得列為違約金所得之必要費用。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因出賣人違約,經法院判決受領違約金之情事,其取得之違約金所得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應申報併課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如因不諳稅法而漏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於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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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2/28
(臺中訊)財政部於日前發布解釋,個人依規定繳納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規定之限額內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另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規定免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個人依該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得依所得稅法規定列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4,000元為限。此外,個人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係屬保險給付,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至於依國民年金法規定領取的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及原住民給付,則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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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如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申報該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或未能提供交易時之成交價格及成本費用等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按該房屋出售當年度評定現值的一定百分比,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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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郵局儲金分為存簿儲金、定期儲金及劃撥儲金等3種,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20條規定,僅存簿儲金之利息免稅,故提醒民眾若於最近收到郵局寄發97年度定期儲金或劃撥儲金之扣免繳憑單,記得於98年5月份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民眾收到郵局給付之利息所得,需先辨明該利息來自於那一種存款,若屬存簿儲金之利息,則為免稅所得,郵局不需開立扣免繳憑單給所得人,所得人亦不需將此筆免稅所得計入綜合所得申報;惟若屬定期儲金或劃撥儲金之利息所得,因非屬免稅所得,郵局依法要開立扣免繳憑單給所得人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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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個人如於年度中死亡,其配偶為應辦理結算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仍應由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以免遭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凡是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遺有配偶,則應與其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因此,如果個人於年度中死亡,而其配偶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則其死亡及以前年度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應由其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如其配偶未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國稅局將依法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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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個人因病在國外就醫,其給付國外醫院之醫藥費可否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因此,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其付與國外醫院之醫藥費,依財政部68年6月14日台財稅第33946號函規定,可憑國外公立醫院,以及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減除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其往返交通費、旅費非屬所得稅法第17條所稱「醫藥費」之範圍,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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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符合規定者,其利息支出准予認列執行業務費用。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3條之2規定,執行業務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置或興建房屋供執行業務使用,符合下列規定者,其利息支出得認列執行業務費用:(一)依法設帳、記載並辦理結算申報之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或事務所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二)借款資金供購置或興建執行業務場所使用,且借款利息確由執行業務者本人或事務所負擔,取得金融機構出具之借款用途證明,並有明確帳載及資金流程之佐證資料,但以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房屋為限。(三)購置或興建房屋,須經辦妥房屋過戶手續或建築完成,其借款利息並於執行業務者在該址登記執業後所支付者為限。所稱建築完成,指取得使用執照之日或實際完工受領之日。(四)得核認之利息支出包含房屋及土地之貸款利息。(五)房屋同時做住家與執行業務使用,利息支出按執行業務場所實際使用面積比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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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稽徵機關核定有虧損者,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一、如期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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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說明,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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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訊)陳小姐來電查詢,個人於97年度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今(98)年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與證券商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係指證券商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第25條規定,銷售結合固定收益商品與選擇權之組合性商品契約。個人與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係指銀行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第18點規定,所承作結合固定收益商品(例如定期存款或債券)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例如選擇權)的組合式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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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數人共同出資購地,由其中一人出名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嗣後土地出售收取價金依出資比例分配予各出資人,未具名出資人收取超過原出資額及相關費用後之利益,應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查核甲君等6人共同出資購買臺北市士林區農地2筆,購地總價900萬元,每人各出資150萬元,並以乙君1人名義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嗣後該2筆土地以7,200萬元出售,依出資比例每人各分得1,200萬元,扣除原出資額150萬元後餘1,050萬元,除乙君外,甲君等5人應申報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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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且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亦應一併申報繳稅。
  該局為便利外僑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計算國外勞務報酬,特將新臺幣之折算率列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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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替代役役男取得內政部役政署給付之薪餉免納所得稅,但第3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取自用人單位給付之薪資所得者,應合併其他各類所得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4條、第5條之2及第8條規定,替代役之類別區分為一般替代役及研發替代役,研發替代役之役男依其服役期間分為第1、2、3階段。一般替代役及第1階段、第2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之薪俸、地域加給及主、副食費,係比照國軍義務役軍官、士官、士兵標準發給,依財政部96年5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604047670號函規定,此類替代役役男之薪餉,其課稅應與常備役之薪餉一致,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現役軍人之薪餉免納所得稅之規定。至第3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因係與用人單位具僱傭關係,其薪資係依勞雇雙方契約約定,依財政部97年10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700478550號函規定,受領之薪資,與前述一般替代役及第1階段、第2階段研發替代役役男自政府領取法定薪餉,尚屬有別,並無免納所得稅之規定。因此,用人單位於給付是項薪資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該第3階段研發替代役之亦應依規定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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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說:外國人或外籍配偶無身分證者,申請全國財產總歸戶查調時,應檢附內政部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查驗即還,須加附影本備查)即可查調本人財產證明。
  該局表示:納稅人申辦全國財產查調,申請人或其被繼承人財產之應備證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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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民眾於接獲國稅局補繳綜合所得稅繳款書時,若係因出售房屋被核定財產交易所得之所得額不服時,可至該原出售房屋之所屬縣市稅處申請「核定契價證明書」,以茲核對。該處時常接獲民眾詢問已出售房屋之房屋評定現值,但基於稅捐稽徵法第33條對課稅資料之保密規定,不僅在電話中不可告知納稅人其房屋評定現值,且因該房屋已出售當事人非目前之所有權人,更無法告知該房屋之評定現值,又因房屋會逐年折舊或因增改建後,房屋評定現值與出售當時或有不同。
  該處進一步表示:為方便納稅人查對或申報綜合所得稅,自即日起本處及各分處全功能服務台可申請核定契價證明書,該證明書僅作為綜合所得稅申報使用,因此對於曾有出售房屋但未保留「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及「契稅繳款書」之民眾,可攜帶身分證至本處服務科及各分處全功能服務台申請「核定契價證明書」,作為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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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納稅義務人王君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叔叔免稅額77,000元。該局以列報扶養親屬,如係屬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4目之其他親屬或家屬,需滿60歲且確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始得列報減除免稅額,其叔叔當年度未滿60歲,自不得列報減除,乃否准認列。
  王君不服,主張其叔叔單身且殘障,雙親年邁,且無領取殘障津貼,只能由其扶養為由,資為爭議。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王君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王君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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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寒假結束了,學校陸續開學,學生於申請學校宿舍時,其註冊所繳納的宿舍費,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採列舉扣除方式申報減除,家長或學生應妥為保存註冊收據影本等相關資料。
  該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與受扶養直系親屬就讀於國內各級學校,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未在「教育學費持別扣除額」項下列報部分,可憑註冊時繳交之宿舍費或學費(其中宿舍費金額應明確劃分)收據影本,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小目6規定,列報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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