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3/3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未發行股票的股權或未經簽證而發行的股票,非屬證券交易,而是屬於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並表示:公司發行股票,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必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的發行登記機構簽證,才算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邇來查獲數起案件,民眾買賣未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權、或未經公司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的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的股票,誤認係屬證券交易而繳納證券交易稅,致漏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呼籲:買賣未發行股票公司的股權或未經簽證而發行的股票,非屬證券交易,其交易所得核屬個人之財產交易所得,應於財產交易年度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請納稅義務人詳加辨別,以免漏報,事後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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