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財產之移動,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個人出售土地成交價低於公告現值,其差額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應課徵贈與稅。惟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依財政部90年11月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函釋規定,免課徵贈與稅。

日期文號: 財政部90/11/07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
摘  要: 土地市價低於公告現值按市價出售免課贈與稅 
內  容: 土地買賣成交價低於公告土地現值,如納稅義務人能提供附近相同或類似用地於相當期間內之買賣價格、法院拍定價格或其他客觀資料,證明市價確實低於公告土地現值,且其成交價與市價相當者,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課徵贈與稅。(財政部90/11/07台財稅字第0900457029號令)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明穎記帳士事務所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