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如何計算應納稅額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取得我國來源所得,除獲配股利之投資收益應按25%繳稅外,其餘收入則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按給付總額扣繳20%所得稅款。但,是不是有例外規定呢?該局特別就「外商的優惠稅率」說明如下:

  所稱外商之優惠稅率,乃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申請核准所適用之稅率。其適用要件及優惠內容說明如下:
  一、適用要件:
   (一)對象限制: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的營利事業。
   (二)所得或業務類別: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四類業務所取得之報酬。
   (三)會計要件:於我國境內經營上述業務取得之報酬,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

  二、優惠內容:國際運輸業務,可以按該外商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收入的10%為所得額依規定繳稅;其餘業務則按其營業收入的15%為所得額,等於實質稅率只有2.5%及3.75%。舉例說明,如果某外國A公司提供技術服務予台灣公司使用,收取技術服務報酬金100萬元,若未申請核准適用優惠稅率,則應納所得稅款為20萬元(100萬元*20%=20萬元);若經申請核准適用優惠稅率,則應納所得稅款僅為3.75萬元(100萬元*15%*25%=3.75萬元)。

  上述外商優惠稅率之申請案,其審查業務原本由財政部辦理,從96年4月1日起,由各地區國稅局就近受理審查,對徵納雙方方便不少。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注意上述規定,以免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唷!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一科王股長
  聯絡電話:(06)2298034
  彙總編號:980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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