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總局表示,「海關處理輪船公司申請船舶用品及船舶日用品注意事項」(以下稱「注意事項」)多有未符法制慣例之處,其所規定內容及各相關表單亦已不符實際,爰予以通盤檢討修正,並自98年11月1日生效。

  關於名稱部分,本「注意事項」所規範之實質內容為處理國際船舶需用各類物品(除專用物料、船員食用品及船員自用國內外菸酒外,尚包括船舶及船員需用新臺幣等)向海關申請驗放之作業規定,爰將原名稱「海關處理輪船公司申請船舶用品及船舶日用品注意事項」修正為「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俾符實際。

  為配合實務需要及簡化作業程序,將輪船公司或船舶日用品供應商於申辦船舶專用物料時,各業者使用之「物品清單」、「准單」及「供應船舶用品、日用品申報表」3者合併,並修正表格名稱為「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表格內另增加「海關核准章戳及日期」欄位。

  該總局稱,「出境旅客/船機服務人員攜帶已稅物品出口登記表」之收據聯及存查聯合併,以資簡化。另配合「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之修正,將免檢附出口報單之整批船舶專用物料離岸價格之限額由新臺幣5萬元提高為10萬元。但關於船舶船員自用國內外菸酒部分,如聲明放棄退稅者,每輪每航次菸酒之離岸價格仍維持不變,亦即其價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可使用「供應船舶/船員用品日用品申報表兼准單」申報,無需繕具出口報單。如申請退稅或銷案者,則需繕具出口報單向海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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