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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日審查修正通過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其主要內容為: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7年內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說明,91年1月31日增訂公布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0條之1規定,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免徵證券交易稅,係考量臺灣企業面臨償還公司債之高峰期,企業籌資困難,公司債之發行更為不易。為提升我國企業之國際競爭力,降低企業籌資成本,在特定期間內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為當務之急,由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訂有落日條款,爰透過增訂前開條文,為當時可行之方法。鑑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本(98)年底施行屆滿後,買賣公司債及金融債券將恢復課徵證券交易稅,而去(97)年下半年以來美國金融風暴席捲全球資本市場,導致國內資本市場嚴重萎縮,至今仍未完全恢復,此時如立即對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恢復課徵證券交易稅,恐使稍微回溫之交易市場再度受創,對於我國資本市場之健全發展並無益處,故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有其必要。

  財政部指出,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內容與行政院函請審議之「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草案,其修正理由及方向大致相仿,行政院版本係授權由行政院核定特定期間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惟經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決議修正為明定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7年內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

  最後財政部表示,該部將持續注意修法進度,並積極與立法委員溝通,俾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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