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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3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提醒,進口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欲向國稅局申請會同銷毀者,應先向關稅局申辦相關進口報單之進口證明書,俾利日後關稅局辦理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褔利捐。

  邇來發現不少進口業者,直接以網路上傳之進口報單向國稅局申請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會同銷毀案件,惟該進口報單未經關稅局核章證明已經完納上述稅捐,將無法申請退還。

  依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7條規定,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不堪銷售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派員會同銷毀或回爐後,向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因此,業者如無法證明欲銷毀之菸酒已經完納稅捐,將無退還原納稅捐之適用。

   該局特別籲請進口菸酒業者注意,為維護自身權益,經報關進口之菸酒應先向關稅局申請進口證明書留存,俾利日後作為完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褔利捐之證明。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曾科長
  聯絡電話:06-2298043
  彙總編號:9803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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