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3/3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日前某家企業社取得鄰近大賣場開立之統一發票,申報營業稅時,作為進項憑證扣抵其銷項稅額;該企業社聲稱進貨來源係趁賣場商品特價或促銷活動時,大量採購日用品、化妝品等物品,再轉售給其他營業人或消費者。但是經國稅局查對該企業社相關付款證明、銷貨發票、設櫃合約書及進貨發票等資料,發現該企業社雖然有進貨之事實,但實際上進貨的對象卻非大賣場,顯然該企業社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高雄市國稅局除就該企業社取得不得扣抵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稅款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之罰鍰。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於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國稅局最後提醒營業人如尚有其他稅務問題,可以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國稅局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118】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瑛瑜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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