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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2009/3/31
  修正金融商品課稅規定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於本(98)年3月31日三讀通過,其內容如下:
一、基於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金融市場發展與稽徵作業簡便之考量,個人投資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及以該等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暨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均按10%分離課稅

二、營利事業依法應設帳記載,故其持有短期票券、證券化商品及以該等商品從事附條件交易之利息所得暨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均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合併課稅,相關交易成本及費用可核實列報,其扣繳稅款亦得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減除。

三、為使投資人投資決策及業者營運方向能預作因應,上開修正內容自99年1月1日起適用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其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屬已實際繳納之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始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

  財政部表示,配合本案完成立法,將儘速修正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等相關子法規,俾使修正後之課稅規定能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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