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2009/3/30
財政部關政司表示,外銷品出口退稅制度可實質降低業者營運成本,降低業者接單門檻,進而帶動外人投資與勞動人口的增加,提升出口競爭力,考量我國產業主要以進口原料加工製造,且關鍵零組件多數仰賴進口,值此國內景氣受全球金融風暴影響之特殊情況,廠商普遍經營艱困,希望能省則省,財政部於是秉持「該退的儘量退,提供出口商更多誘因」之原則,同時參酌各國退稅制度,除已於今年2月中旬檢具歷年已取消退稅之貨品項目清單,函請農工產業主管機關就是否恢復退稅表示意見外,並積極就現行有關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FOB價格百分之ㄧ以下者不予退稅之規定進行檢討。
財政部關政司復表示:有關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FOB價格百分之ㄧ以下者不予退稅之規定,係該部於72年間,基於辦理退稅標準複雜及海關人力不足等因素,延緩通關及沖退稅手續,爰研擬簡化外銷退稅方案,推動5年取消退稅之政策,並於會商經濟部及經行政院經建會審議核定後,於72.8.2以台財關第21365號函釋示:「如外銷品所用之原料其可退稅捐合計占成品出口FOB價格百分之ㄧ以下者,即由海關逕予剔除不予退稅。」。
基於退稅制度得以使外銷業者以較低的進口原料成本,有效地與世界市場競爭,且WCO京都公約有明文規範,又不違反WTO補貼協定規範,因此,退稅制度在國際間施行已久,包括歐盟、美國、日本、韓國及澳洲等國均明定退稅制度,且多未設定最低退稅金額。由於我國最低退稅金額採FOB價格1%,其金額可能很大,該項限制如予取消並予恢復退稅,將對產業界帶來正面的助益,財政部因此秉持「該退的儘量退」之原則,於今(30)日發函海關及相關公會等,自今日起停止上述72年函示之適用,為期一年,對於今日前已經提出申請退稅尚未核定之案件,亦得適用。
財政部關政司最後表示:上述限制如予取消,預估97年度廠商年沖退稅金額約為新臺幣1.6億元至2.9億元之間,確能帶給廠商更多出口之誘因,並將對產業界帶來正面的助益,尤其對車輛、交通器材業、電子電機零件及紡織業等,更有實質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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