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公教人員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賦稅》2009/3/30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軍公教人員退休時領取適用優惠利率之退休金孳息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依規定申報其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利息所得之定義,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均屬之。軍公教退休人員之退休金優惠存款所產生之孳息屬利息所得,依規定免予扣繳,由扣繳義務人將給付所得資料列單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將免扣繳憑單填發予軍公教退休人員申報綜合所得稅。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該項利息所得可適用同法第17條有關儲蓄投資特別扣除規定,全戶利息所得全年不超過27萬元者,得全數扣除;超過27萬元者,以扣除27萬元為限。

  該局特別提醒,軍公教退休人員之退休金優惠存款利息,雖依規定免予扣繳,但非屬免稅所得,應併其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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