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執業事務所請於3月20日前辦理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轉開申報

《賦稅》2009/2/2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聯合執業之會計師、律師、建築師等事務所之扣繳義務人,請於98年3月20日前,將上年度事務所取得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依聯合職業之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稅額予各合夥人,並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指出,聯合執業事務所有關轉開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攜帶資料及注意事項?說明如下,供各聯合執業事務所參考:
一、申報時事務所應攜帶資料:
(一)轉開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
(二)該事務所取得執行業務所得及利息所得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備查聯。
(三)事務所轉開予各合夥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報核聯。
二、轉開扣免繳憑單時應注意事項:
(一)扣繳單位欄應填寫主事務所之基本資料:統一編號、名稱、地址、扣繳義務人等。
(二)所得類別欄:應勾註9A執行業務並填寫業務種類。
(三)所得人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所得所屬年月及所得給付年度應詳實填載。
(四)給付總額(A)欄及扣繳率欄可免填寫數字。
(五)扣繳稅額(B)欄依實際分配予各合夥人之比率填寫。
(六)第1聯報核聯之備註欄應註明「轉開」:『本憑單僅供申報扣繳稅額使用,實際所得額應依事務所該年度損益分配予所得人之分配金額列報。』
該局籲請各聯合執業事務所配合依限辦理轉開97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以利聯合執業之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及讓稽徵機關確認各合夥人之扣繳稅額、快速退稅。
(聯絡人:資料科 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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