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遺產稅免稅額為1,200萬元,稅率10%

《賦稅》2009/2/23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自98年1月23日生效,該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案件(死亡於98年1月23日以後),均按修正後的免稅額及稅率計稅,修正後的遺產稅免稅額提高至1,200萬元,稅率由累進課稅改為10%單一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以夫妻及有2名子女的四口之家為例,被繼承人之免稅額1,200萬元、喪葬費111萬元、配偶扣除額445萬元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扣除額90萬元,共計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846萬元,也就是說遺產總額未達1,846萬元者,無需負擔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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