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僑若已成為居住者,結算申報之免稅額等可全額扣除

《賦稅》2009/2/20
臺南市李先生詢問:其外籍友人Gary於97年8月來臺後,即任教於美語補習班,每月薪資所得40,000元,皆有被扣繳8,000元;5月份時仍須辦理結算申報嗎?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是否按比例計算?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Gary先生於97年8月入境,全(97)年度在臺居留天數未滿183天,屬稅法上規定的「非居住者」,其97年度薪資所得由美語補習班在給付時扣繳20%即可,不需比照一般居住者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如果Gary先生是在97年上半年入境,而97年度在臺居留天數已滿183天,即屬「居住者」,應在今年5月間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而其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皆可採「全額」扣除。又假設Gary先生於98年9月離境,在辦理98年度離境申報時,雖然亦屬居住者身分,但其適用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就必須按「比例(即:在境內居住日數∕全年日數)」計算了。
  該局提醒,外僑朋友於辦理申報時,應攜帶護照、居留證、扣 (免) 繳憑單及勞動合約書影本等,到居留證所載居留地址之所屬國稅局,填寫外僑專用的申報書喔!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郭科長
  聯絡電話:               06-2223111        轉1203
  彙總編號:980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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