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2009/2/18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

  近日常有民眾反映,小規模營利事業銷售額未達稽徵機關查定之金額,甚至賠錢做生意,為何仍課徵高額之營業稅,又歸課至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繳交所得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因此課徵營業稅之精神在於是否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有銷售行為即應課稅,與是否賺錢無關,民眾切勿混淆。

  國稅局並表示,小規模營利事業,若實際營業狀況低於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可至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重新核定銷售額,亦可申請改使用統一發票,依據實際銷售狀況開立統一發票,按期核
實申報營業稅,賣多少繳多少最公平。【#049】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吳紋慈
聯絡電話:(07)8123746分機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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