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旁系親屬,仍應課贈與稅

《賦稅》2009/2/17
台南縣官田鄉的王太太問:我有一塊公共設施保留地,想要送給從小栽培我的大哥,聽說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不用繳贈與稅,是真的嗎?
  南區國稅局答覆: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後段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也就是說,只有配偶、直系血親間的贈與才可以免徵贈與稅,王太太與大哥是旁系血親,不能免徵贈與稅,必須按照贈與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課徵贈與稅。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郭科長
  聯絡電話:2223111-1214
  彙總編號:980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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