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遺產稅案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應追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且其配偶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納稅義務人應於6個月內補申報屬於被繼承人配偶所有之請求權

《賦稅》2009/2/16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日前發布函釋明定,被繼承人遺產稅案經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應追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其配偶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該項屬於被繼承人配偶所有之請求權,納稅義務人應自稽徵機關就該被繼承人遺產稅案重為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該被繼承人配偶之遺產稅,稽徵機關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起算該部分遺產稅之核課期間。

該局進一步表示,關於核課期間之起算,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2條規定,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該局表示,該局除主動輔導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外,並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該類案件,請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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