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注意是否為自己購買之統一發票,以免錯用他人統一發票而處罰。

《賦稅》2009/2/1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現行實務上,許多營業人係委託代理記帳業者集中購買統一發票,近來有發現因記帳人員疏忽,於交付統一發票時,誤將所購買兩家營業人之統一發票互換使用,而經稽徵機關查獲,依將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論處,裁處6,000元罰鍰,營業人不服,申請復查,而遭駁回之案例。
該局說明:營業人於購買統一發票時,發售統一發票人員即將統一發票之年期、種類、本(組)數、字軌及起訖號碼登錄電腦檔,並列印於購買證,核對無誤後,連同統一發票交營業人點收。營業人誤用他人發票,他人亦誤用其發票之違章行為,雖係記帳業者之行為,惟依民法之規定,其法律效力及於營業人,是其違反營業稅法第32條第3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該局依法行使裁罰權,洵屬有據。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委託代理記帳業者購買統一發票,於收受統一發票時,應注意核對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與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相符後再行使用,以免誤用他人統一發票而受罰。【#048】
新聞稿提供單位:法務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 蔡天貴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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