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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期間已逾5年而解除限制出境之營利事業負責人或個人,其欠稅仍要繼續執行。
《賦稅》2009/2/1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某公司負責人電話詢問,其被限制出境因已逾5年,於日前解除出境限制,則公司欠稅是否亦主動註消?
國稅局指出:依據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規定,營利事業負責人或納稅義務人個人限制出境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故如有被限制出境期間滿5年者,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報請財政部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出境限制,但上開規定只是限制人身自由之保全措施的解除,並不意謂欠稅亦可一筆勾銷,欠稅是否逾法定徵收期間,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及個人欠稅,仍會就欠稅人所有財產及所得強制執行,絕不因出境限制期間逾5年解除而併同免除,欠稅人應特別留意。【#047】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謝淑女
聯絡電話:(07)3302058分機6218
國稅局指出:依據97年8月13日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規定,營利事業負責人或納稅義務人個人限制出境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5年。故如有被限制出境期間滿5年者,稅捐稽徵機關會主動報請財政部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出境限制,但上開規定只是限制人身自由之保全措施的解除,並不意謂欠稅亦可一筆勾銷,欠稅是否逾法定徵收期間,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及個人欠稅,仍會就欠稅人所有財產及所得強制執行,絕不因出境限制期間逾5年解除而併同免除,欠稅人應特別留意。【#047】
新聞稿提供單位:苓雅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謝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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